梅市府〔2014〕1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117件,修改31件,废止135件,宣布失效5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二、2007年1月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其相关内容确需继续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三、列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及时起草修订草案,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
附件:
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2.需要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3.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4.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