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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8-11 10:07: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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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审计局谢国标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第十条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而在审计实践中,我认为在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资产增值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时,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利用账表反映的价值进行评价,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由于行政事业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没有加以区分,加上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要求计提折旧,造成购置资产在账面上无法反映其折旧和净值方面的信息,在资产报废之前,始终按资产的原值进行反映,很难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进行反映,这就虚增了单位资产的价值,使用时间越长虚增数额可能越大。在审计评价中,我们只能按被审计领导任职前和审计截止日期账表反映的价值对被审计领导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这无疑加大了审计评价的不准确性。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经常更换,影响审计评价

在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中,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比较短,更换较快。在审计中过程中发现,新上任的领导一般不会对长时间的往来帐目和单位的实物进行清理,更不会对一些接近报废的资产进行清理反映。如果不对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理,会造成报表上的国有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审计对这方面作出评价也不够准确。

三、行政单位经济结构不适用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增值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值主要是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增加,二是上级拨入或其他捐赠,三是国有资产自身的增值。在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评价时一般常用的评价语为“任期内国有资产增值幅度大、小,没有增值或减值”。从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结构来看,显然是不够合理的,特别是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更是如此。因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收入均为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创造价值,如果以国有资产的增值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的政绩我个人认为不够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