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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2-25 11:44: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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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环函〔2013〕39号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管理工作,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方便群众,增加核发点。为方便群众申领环保标志,各县(市、区)环保局除在环保局设立发放点外,应委托辖区内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检测站发放环保标志,并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二、全面出击,提高发放率。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重点做好注销、转出、转入、新注册等四类车辆的环保标志信息录入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系统工作。各机动车检测站发放点必须对所有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并直接将车辆信息录入国家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系统。

三、定期总结,及时报台帐。根据《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公安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梅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台帐报送规范的通知》(梅市环字〔2012〕127号)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表格要求填报《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定期检测减排台账》,以季度为单位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将各县(市、区)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上季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1号前报送市环保局(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各机动车检测站负责填报本站点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数据和定期检测车辆数据,县属报县环保局,市属报市环保局。

四、认真组织,加强责任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标准,为免费发放,各发放点要切实做好为民服务工作,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为难车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咨询或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马传胜,2253816,黄柳清,2260182,电子邮箱:mzeps#163.com(请把#换成@)。

附件:《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4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梅州市中高峰

机动车检测站、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永裕分站。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3年2月4日印发

附件

梅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具体核发程序如下:

一、核发原则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发放标准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五)计算时间以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需提交材料

新购置机动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在用机动车首次申领: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在用机动车换标: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有效尾气检测报告,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在用机动车补标: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车辆:《单位集体办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申请表》、《单位集体办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车辆明细表》(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打印),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每辆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五、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和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和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在我市注册登记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到我市任一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标志。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时间判定:

1.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5)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有异议的,可以到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梅州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到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相应类别的环保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如下:

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换发程序:

机动车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到注册所在地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检测站或注册所在县(市、区)核发点换发环保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到原申领的环保标志核发点注销损坏或遗失的标志信息,申请补发环保标志,其有效期与损坏或遗失的环保标志有效期一致。

六、发放地点

(一)梅州市环保局服务窗口(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二)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梅州市环市路);

(三)梅州市中高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梅州市环市北路张七凹);

(四)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永裕分站(梅州市环市路);

各县(市、区)发放地点为各县(市、区)环保局和机动车检测站。

技术鉴别点: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梅州市彬芳大道南火车站侧梅州市环境监控中心10楼)。

七、工作要求

(一)全国统一制式的国家环保标志由市环保局统一印刷,各核发点根据实际工作量申领。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辖区内环保标志核发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做好发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环保标志发放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衔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