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法》(新修订版)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局已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事项。
二、为避免信息重复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信息,同时精简我局相关信息公开栏目,在保留“责令改正”和“环境行政处罚”栏目的基础上,决定取消“超标企业”栏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超标企业事项,后续将对有关栏目相关历史内容进行整合,特此公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