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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15 15:47: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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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证辐射事故情况下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2015年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桌面演练的总结情况和2019年机构改革市直单位职能和名称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更具可操作性、应急机构与职责更加明晰,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

  一、主要内容

  本《预案》共分为9个部分:(一)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辐射事故等级划分。将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三)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责。重新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了指挥部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以及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四)辐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了辐射事故发生时,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的要求。(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立即报告、快速出动、控制现场、现场调查、情况上报、污染处置、信息发布、污染跟踪等环节。(六)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明确了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以及恢复正常秩序工作措施、后期处置等工作。(七)应急保障。包括物资装备、通信、人力资源、技术、经费保障等。(八)应急培训与演练。明确了定期开展培训与演练的要求。(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实施时间等。

  二、修订情况

  (一)根据机构改革修改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

  (二)适用范围增加了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情形;

  (三)将原“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为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增加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四)增加了“第四章: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五)增加了市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指导、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六)将原“辐射事故等级划分”调整至第二章,并优化了辐射事故等级描述;

  (七)删除了“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主要责任”。

  三、有关名词解释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哪些情形属于辐射事故,对预案中提到的几个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一)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如医疗机构使用的碘-125、碘-131等。

  (2)放射源,是指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如工业企业或医疗机构使用的钴-60、铯-137、铱-192等密封放射源。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能产生预定水平射线的电器设备。如数字血管造影系统、CT机、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等。

  (四)铀矿冶,是指从铀矿石中提出、浓缩和纯化精制天然铀产品的过程。

  (五)伴生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铁矿等。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