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和“就近办、一次办”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创造便民利民条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我局将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各分局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分别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和梅江区人民政府核发。
特此公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