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商务〔2015〕55号
各相关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市直相关企业:
根据8月14日省商务厅召开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粤经信市场函〔2013〕3316号)、《关于下达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3〕524号)和《梅州市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请你们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同时按照申报程序,在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商务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于9月2日前报市商务局(3份)和市财政局(2份),以便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附件二: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3、粤经信市场函〔2013〕3316号
4、粤财工〔2013〕524号
梅州市商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