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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采砂许可总量控制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4-01 15:21: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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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进一步规范珠江河口采砂管理

力争今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砂权公开招标和监理制

每年采砂许可总量控制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

本站2月18日讯(记者 粤水婷)今天从广东省水利厅获悉为,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全省对珠江河口采砂管理有新规定。按当前珠江河口储砂量情况,珠江河口每年采砂许可总量控制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每年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控制在16个以内。每个法人单位只能许可一个《河道采砂许可证》和一个采砂区域,每个采砂许可证采砂范围面积控制在500公顷以内,采砂量控制在120万立方米以内,采砂船不得超过三艘。

珠江河口采砂管理新规定,首先以保障珠江河口行洪、纳潮安全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拒咸防潮、供水、航运、排涝、生态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坚持科学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坚持公平、公正和科学、廉洁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阳光许可。省水利厅将加快推进珠江河口采砂的科学规划论证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与有关部门关系,力争2008年底前全面实行珠江河口采砂权公开招标和监理制。珠江河口采砂权招标和监理制参照省管河道的招标和监理制执行,即按《条例》规定,在科学规划论证基础上,划定年度河口可采区,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将每个年度的可采区在《南方日报》上公告,再由水利厅委托各相关流域管理局组织公开招标。

新规定将在目前珠江河口采砂许可暂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要按照公平、公正和科学、廉洁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珠江河口采砂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实行阳光许可。河口采砂的申请首先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部门受理,市水利(水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求国土、航道、海事、渔业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我厅。我厅在收到采砂申请后,委托省专业设计或科研机构提出技术论证意见,进一步征求省国土、航道、海事、渔业部门和流域管理局的意见。凡有关职能部门、设计科研技术论证单位或水利部门书面提出申请范围对拦门沙、航道稳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等有明显影响的区域,一律不予许可,严格实行禁采控制。有关职能部门、设计科研技术论证单位或水利部门分析论证后认为对拦门沙、航道稳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等没有明显影响的区域的河口采砂申请,我厅将根据采砂许可总量控制、许可证总数量控制和按申请受理时间顺序优先等原则,分批进行许可,每三个月许可一批,每批许可不超过4个采砂证。鉴于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尚需办理其他手续,按照现有珠江河口有效采砂许可证到期前25工作日内,开始按照申请受理时间顺序,许可下一批次的采砂申请。

新规定要求珠江河口《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不得延续申请,统一按新申请办理。申请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缴纳许可的采砂量所应当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凭缴费凭证方给予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事项由我厅水政监察总队办理。申请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从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连续采砂作业的,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从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在珠江河口的采砂申请。凡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采砂记录的申请人的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同时规定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珠江河口采砂的行政执法和收取采砂管理费。各有关流域管理局受水利厅委托, 负责珠江河口采砂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执法,其中深圳、东莞区域范围内由省东江流域管理局负责,广州、中山区域范围内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负责,珠海、江门区域范围内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负责。各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及执法。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珠江河口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来源:中国水利网20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