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为长期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保长护险?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梅州市长护险制度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2025年先行覆盖职工参保人员,自2026年1月起扩大覆盖至居民参保人员。
三、长护险的筹资方式是什么?
(一)在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等:以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准,缴费费率0.5%。其中单位承担0.4%(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金额中划出),个人承担0.1%(从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中划出,划出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缴满医保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无养老金的,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养老金),缴费费率0.1%,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划出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三)未缴满医保年限的退休人员: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准,缴费费率0.4%,从个人缴纳的医保费中划转。
(四)居民参保人员:2026年起从居民医保缴费中划转,参保人不另外缴费。
四、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长护险待遇?
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为本市居住的,经评估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度失能人员等级标准的,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五、失能等级评估的流程和费用如何规定?
(一)评估流程:提交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结论公示→享受待遇。
(二)评估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实行共担制度,每人次200元,由申请人预缴后按以下比例分担:
1.初评(含6个月后重新评估)通过的由基金全额承担;未通过的由基金与参保人员各承担50%。
2.复评通过的由初评机构全额承担;复评未通过的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
3.有效期届满前重新评估的(有效期2年)由基金全额承担。
4.评估过程因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由评估机构全额承担。
5.因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及信息导致评估终止的,当次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
六、哪些情况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一)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二)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病情不稳定的;
(五)申请评估时处于医保中断缴费或医保待遇等待期的;
(六)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七)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八)失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完好)或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的;
(九)其他长护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七、长护险提供哪些护理服务方式及相应的待遇标准?
失能参保人员可根据服务需求自主选择一种服务方式,签订服务协议后享受以下护理服务及相应待遇:
(一)居家护理服务: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派专业人员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医疗护理服务,适合希望在家庭环境中接受照护的失能人员。
1.职工参保人:每月不超过25小时,70元/小时,报销75%(每周至少3次,每次至少1小时)。
2.居民参保人:每月不超过20小时,70元/小时,报销75%(每周至少2次,每次至少1小时)。
(二)机构护理服务:参保人员可入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全日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适合对专业护理环境和全面护理服务有需求的失能人员。
1.职工参保人:报销70%,每月限额2000元。
2.居民参保人:报销70%,每月限额1500元。
八、哪些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非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不属于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九、什么情况下会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一)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长护险待遇同步停止;
(三)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经重新评估认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自重新作出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享受。
十、举例说明
例1:张先生,65岁,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因脑梗后遗症导致重度失能已持续8个月。于2025年7月1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并被确定为重度失能人员,获得评估结论书及护理服务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张先生选择入住市内A护理机构(每月护理费为4000元)。
按照职工参保人机构护理待遇标准,其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按70%比例报销(即4000元×70%=2800元/月),基金支付每月限额为2000元,张先生只需负担2000元。
例2:李阿姨,70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导致失能已持续6个月。于2026年1月1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并被确定为重度失能人员,获得评估结论书及护理服务建议;根据自身情况,李阿姨选择由B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每周上门2次,每次1小时,每月共20小时)。根据试行办法中居民参保人居家护理待遇标准,其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按75%比例报销,即70元/小时×20小时×75%=1050元/月,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个人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