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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19〕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4-23 21:40: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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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19〕1号


3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19〕1号),现将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合法医保权益。

二、起草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2.《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统筹基金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63号) 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险收支情况、赔付水平、赔付率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职能已划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因素拟订,报市政府审定。

4.《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15〕10号)第四十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职能已划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 要求,稳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1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至30万元。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仍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顺产补助从1000元提高至1300元,剖宫产补助从1300元提高至1500元。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链接原文:《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