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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保报销知识问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09 15:34: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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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可在市内、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约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直接结算:参保人(或其家属)办理住院医保登记。需提供资料:①疾病证明书;②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出院结算时,住院起付金、自付金额和自费金额由参保人与医院直接结算。

  零星报销:参保人因特殊情况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报销。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②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书;③费用明细清单;④收费发票(或电子发票);⑤银行存折(卡)复印件;⑥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入院记录,是否涉及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书,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司法机关判决的资料。社保部门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支付给参保人。(温馨提示:1、跨年度超过3个月未申报医疗费报销的,不再受理报销业务。2、新生儿提供户口簿,3、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凭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办理业务。)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直接结算: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基本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一站式联网结算。

  零星报销:各县(市、区)医保经办部门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点,实行“一站式”办理手续,根据参保人提供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的资料,对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同步办理大病保险零星报销。承保公司审核后,将大病保险赔付金额在15个工作日内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卡。

  3、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参保人在参保地所在镇(街道办)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金,报销比例为60%,日次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每人年累计限额为500元。普通门诊费用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

  4、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报销。

  第一步:申请。参保人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②经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病情摘要且签名、医务科加具意见并盖章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③近半年内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并盖医院专用章。

  第二步:审核。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之日起的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直接结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②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2、零星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或因其他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参保人可到参保地社保部门办理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资料: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②费用明细清单;③收费发票(或电子发票);④银行存折(卡)。

  5、儿童重疾费用报销。

  0-14周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儿童,在定点救治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报销比例为限定费用的70%。

  第一步:资格申请。参保人家长(监护人)向参保地县级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供资料:1.身份证明材料;2.疾病诊断证明书;3.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4.《梅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二步:费用报销。通过资格审核的参保人,在定点救治医院进行直接结算。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