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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2-15 10:54: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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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就医如何办理异地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参保地以外的境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提前在参保地完成信息备案工作: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市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条件限制。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下列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1.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诊异地治疗的人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备案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五)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手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办。线下备案应经过医保经办部门办事窗口进行备案;线上备案可选择“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只办理跨省异地备案)、“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或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备案。(线上具体操作步骤可在“梅州市医保”微信公众号搜索推文《好消息!异地住院就医备案可以在网上办理了!》)

二、申请办理异地备案手续要多久?什么时候生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应提前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符合异地备案规定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员属于异地转诊备案的,可在转入医疗机构接诊5个工作日内,且出院之前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转诊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属于临时异地就医的,可先就诊,在出院之前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后不允许补办备案。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开始后,在有效期内可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三、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对本市就医有影响吗?

异地备案待遇生效后,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按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医疗保险凭证(社会保障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提供安置地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提供居住证明(如本人居住证、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因非个人原因无法提供居住证明材料的,可提供《个人承诺书》。

(四)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应提供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

(五)异地转诊人员: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专科主诊医生填写的《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六)临时异地就医人员: 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入院记录等可以证明急诊的相关病历资料。

注:上述申请表、登记表或个人承诺书均可在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内下载专区下载。

五、异地就医备案有有效期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居住证有效期或个人承诺书确定备案有效期。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根据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确定有效期;属于学生的,根据学生证等有关材料确定有效期。

(四)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0天。

(五)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当次入院有效。

提供个人承诺书作为备案材料的,备案有效期半年。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注销。

六、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变更吗?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等原因需前往异地就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因个人联系方式、选定的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七、哪种情况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属于以下长期异地就医情形之一的,应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工作、学习结束返回本市的;

(二)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

(三)因情况变化,已不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异地就医备案注销后,参保人员在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市内就医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异地就医未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会影响报销待遇吗?

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报销比例:在职:85%;退休:90%),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已办理异地转诊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就医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报销比例:在职:80%;退休:85%),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报销比例:在职:80%;退休:85%),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起付标准:普通人群:7000元;特困/建档立卡人员:1000元。报销比例:普通人员:75%;特困/建档立卡人员:85%);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为4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55%,特困/建档立卡人员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