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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0-04-15 10:37:36
来源:本网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医疗保障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97号)要求,定于2020年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二、宣传内容

  (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二)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

  (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渠道和途径。

  三、宣传形式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握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以“网上宣”“掌上宣”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用好各类宣传渠道,以更为直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好宣传活动。具体要做到“五个一”:

  (一)发出一个全市通报。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出2019年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障政策及服务协议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发现的一批违反医保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并坚持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开展一系列线上报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经办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每天推送1-2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举报投诉渠道以及医保政策及办事流程等信息。同时,加强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网络媒体的联系,通过制作专题专栏、系列报道等方式,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

  (三)举办一轮警示教育和政策培训。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经办机构,通过培训会、视频培训等方式,分期分类型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举办一轮打击欺诈骗保警示教育和政策培训,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把政策讲深讲透,充分营造“不能骗、不敢骗、不想骗”的良好氛围。

  (四)打造一批宣传载体和渠道。编印实用、易懂的政策宣传海报和资料在经办大厅、两定机构张贴、摆阅及发放,让广大参保人员能直观了解医保政策和打击欺诈骗保政策。组织人员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开展一线宣传。加强与户外公益广告公司、交通运管部门、物业公司、社区的联系,制作一批公益广告短视频和海报,在公交、公共楼宇电梯内播放、张贴,广而告之打击欺诈骗保政策。

  (五)组织两定机构统一参与宣传。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悬挂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宣传标语,在显示屏幕播放宣传动画视频,张贴公布宣传资料和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打击欺诈骗保宣传,一方面提高宣传覆盖面,另一方面让广大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深化认识,提升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妥善组织开展形式适宜、深入人心的集中宣传活动,以正面宣传为主,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

  (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开展好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的宣传。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会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筹开展本辖区集中宣传月活动,通知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专题宣传活动的成效,积极探索好经验好做法,力求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建立行之有效的成效宣传机制,有力促进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全面形成。

  市直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的宣传总结(包含数据)和图文材料于5月8日前报市医保局。电话:2189986、2181800,邮箱:mzybjgk@163.com

  附件:1.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标语

  2.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资料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 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标语

  1、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

  2、打好欺诈骗保“歼灭战” 护好人民群众“救命钱”

  3、依法依规 重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4、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5、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6、绷紧防范之弦  严打医保诈骗

  7、强化社会共治,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8、筑牢打击欺诈骗保防线,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附件2: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一)

  一、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二、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呢?

  答: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案例回放:XX市XX医院以“免费”为幌子接送健康老人住院,病人是演的,病床是空的,病历是假的,以此骗取医保基金。以为“天上掉馅饼”,最终锒铛入狱。

  XX县XX卫生院联合不法分子聚敛医保卡,虚构诊断,虚开药品,虚假备案,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移送司法机构。

  三、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呢?

  答:1.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案例回放:XX连锁药店,为消费者购买米、面、油及保健品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四、涉及参保人员的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呢?

  答: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案例回放:参保人XXX从药贩子手中购买住院假发票并返回参保地报销,以诈骗罪依法处置。

  五、涉及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人员的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举报呢?

  答: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六、有哪些举报形式呢?

  答:两种举报形式任选其一。

  1.实名举报,是指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2.匿名举报,是指不提供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

  七、举报线索提供多久后能有反馈和办理?

  答:对于要求反馈并有可靠联系方式的举报线索,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在此期限内需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可以延长至3个月办结。特别重大案件,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八、举报方式

  1.写信:将举报信及相关书面资料邮寄至各地医保局。

  2.电话:拨打医疗保障部门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或各地举报投诉电话。

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举报投诉电话

部   门

举报投诉电话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0753—2189986   2181800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0753—2195560

梅县区医疗保障局

0753—2595992

兴宁市医疗保障局

0753—3319951

平远县医疗保障局

0753—8125668

蕉岭县医疗保障局

0753—7188257

大埔县医疗保障局

0753—5559286

丰顺县医疗保障局

0753—6888313

五华县医疗保障局

0753—4888992


  宣传资料(二)

  关心每一位参保人的权益,拒绝欺诈骗保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早知道!

  一、严禁定点医疗机构挂名住院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二、严禁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三、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四、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相关责任人员执业资格。

  五、严禁串通参保人员通过社保卡医保账户套取现金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暂停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结算。

  六、严禁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凭证转借他人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暂停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结算;情节严重的,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七、严禁利用社保卡倒买倒卖药品耗材,非法牟利。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严禁定点医药机构盗刷他人社保卡。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暂停或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九、严禁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特殊待遇手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注销违规办理的资格证,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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