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价格项目
公布“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原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2)。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制定“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项目价格(见附件1),使用的手术项目和耗材总费用价格不高于18万元的,可按此项目收费。
三、明确纳入附条件新增情形
医疗机构使用的手术项目和耗材总费用高于18万元的,按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中附条件新增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从新增项目评估指标中选取临床价值和经济价值指标作为验证和承诺事项,应包含体现相比不高于18万元的手术项目和耗材在临床安全性、有效性、整体费用等更加优越的标准,其他指标也可增加纳入承诺事项。
附条件新增项目仅限立项的医疗机构试行,使用“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附条件新增)”收费,定价不超过项目备案价格。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开展此项目,所附条件应与首个申请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由市医保局初审后报省医保局备案。试行医疗机构在项目试行期间应开展真实世界研究,包含项目开展的所有病例(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使用的可由一个医疗机构牵头开展),并按照项目转归要求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于项目试行期满9个月前报市医疗保障局。若真实世界研究验证承诺事项与不高于18万元的手术项目和耗材无显著优越性,将不予转归,需将手术项目和耗材总费用降至18万元以下方可使用。
四、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地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项目执行的跟踪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管理科反映。
附件1:梅州市“二尖瓣成形费(介入)-缘对缘修复”项目价格表.xls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