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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法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5〕36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4-29 00:05: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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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427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单位或机构: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及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六)其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或机构)、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由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通过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mzjs.gov.cn/)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包括本市企业、外市企业或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建立《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信息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第七条 《诚信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  

(一)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外市企业在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明确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开竣工时间,业绩评定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所承接的建筑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或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等。  

(五)不良行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采取企业自行申报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相结合的方式,经市住建局审核后采用。提供信息的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办理信息登记时,登陆“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建立《诚信档案》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30日内,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采用。未出具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不得作为其业绩进行加分。  

(三)变更情况: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表彰、奖励等)到市住建局建管科办理,经审核后作为其良好行为加分的依据。  

涉及奖励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相关协会颁发的荣誉。  

涉及业绩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五)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予以录入,并将不良行为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量化为相应分值,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三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实行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诚信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诚信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数据后形成企业诚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诚信信息动态评价仅作为评价、判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优劣状况、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不改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扣分代替其对企业、人员的处罚。  

第十条《信用管理手册》是参与工程招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事项的信用凭证,其作为企业诚信档案内容长期保存。企业办理业务时,如有需要可登录“诚信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结合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和《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通过诚信平台对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行为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类别。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良好行为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获得信用加分的激励行为。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分值使用期限以发证时间为起始计算周期。  

第十三条企业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照《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处予信用扣分的惩戒行为。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法规约束力的文件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等,形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录入诚信平台,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在申办信息登记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未通过资质续期的;  

(三)在梅州市有行政处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属于上述(一)、(二)、(三)情形的,相关情形恢复后可申请建立“诚信档案”;属于上述(四)情形的,自行为被查处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建立“诚信档案”;属于上述(五)情形的,需由市住建局批准后方可申请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诚信档案”:  

(一)存在强行施工等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停工)且情节严重的;  

(三)监理企业对其所监理的项目,存在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录入、考勤等存在虚假行为的;  

(五)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工程发生一般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七)施工企业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  

(十)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数据)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诚信档案”暂停使用的期限根据以上情形,由市住建局确定,但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多于12个月(含12个月),具体期限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暂停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后可重新恢复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撤销已建立“诚信档案”,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锁定《信用管理手册》:  

(一)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驻梅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建筑工程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企业出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四)企业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企业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的;  

(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公共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伪造、买卖、出租出借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或者印章的;  

(九)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宗或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诚信档案”被撤销的,处理文书有规定撤销期限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类别依据信用分值设定,分ABCD四个级别。11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510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4分(含6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为D级,表示信用缺失。  

建设工程企业初次办理《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时,初始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类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类别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级类别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类别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各项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梅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等进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3.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类别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警告、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 列入“黑名单”,暂停其1年时间不得在梅开展或承接建筑经营活动;  

2.列入各项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 对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梅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等进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4.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性措施。  

同时,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类别还将运用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书或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诚信信息录入、更改、增加、删除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必须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含不良行为记录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被变更、撤销的,由市住建局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四章诚信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信用等级等。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整改,并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查,其整改结果确有实效且通过批准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备注栏,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对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文书送达(含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