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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4〕93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10-08 18:30:3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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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作相应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附件:梅州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930

梅州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

为减少梅州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201511日起,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但是,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家居装饰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道路应急抢险、水毁应急抢修等不具备应用预拌砂浆条件的工程项目除外。

二、预拌砂浆生产

(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备案登记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建散〔201241号)进行备案登记。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等有关现行规定组织生产;应当具备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三)预拌砂浆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四)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加生产、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生产预拌砂浆;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运输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三、预拌砂浆使用

(一)按照本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其费用应列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工程项目,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预拌砂浆使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使用已经备案登记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其质保资料应进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工地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并做好记录,将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发展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及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二)市、区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以及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位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五)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阶段全面使用预拌砂浆。因特殊情况,满足《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规定条件,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六)如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