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询问查验——公告缴税——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二、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时间另计)。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等(原件)。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原件)。
(四)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原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如提供的是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供补充权籍调查相关材料(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
(八)所有继承人现场签订《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继承不动产份额协议书》(原件)。
(九)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原件)。
(十)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