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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4-06-24 20:14:59
来源:本网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文件精神,在我市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内容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二、适用范围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上市交易的住宅(含一手房、二手房)、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动产均可开展“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开展事前核查

    买卖双方向抵押银行提出“带押过户”申请,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协助抵押银行核查该不动产是否存在无法过户的限制性状态或是否存在待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办理金融业务

    经核查可正常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买方按需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抵押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资金监管相关协议,对于在同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可通过内部系统直接结算;对于跨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可经协商自愿通过公证资金提存、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担保、资金托管等方式开展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应达成一致(跨行申请的应由四方达成一致),共同约定资金划转凭证依据和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

(三)选择登记模式

    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选择以下三种“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1.组合登记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抵押权注销(注销卖方旧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权)合并办理。

    2.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旧抵押权变更)并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变更(原设立的抵押人随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为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第二顺位抵押权)合并办理。

    3.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旧抵押权不变)并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按序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转移(卖方过户至买方)、抵押权设立(买方新办理的按揭贷款设立第二顺位抵押权)合并办理。房屋交易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合并办理。

(四)按揭贷款放款

    按照抵押权变更、分段模式办理的业务,待新办按揭贷款放款后,资金按照资金监管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进行划转,偿还旧贷款后,旧贷款抵押银行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发起申请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四、其他事项

    涉及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的,可参照跨行“带押过户”模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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