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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宣传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宣传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18 17:15: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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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非法开采稀土破坏严重,构成犯罪被严惩
2017年底至 2018年初,陈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埔县兴德镇富岭村梅子坪非法开采稀土,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鉴定,上述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95056元,已涉嫌犯罪。2018年3月大埔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无证开采稀土案。
稀土资源被广泛应用于包括尖端科技、军事、航空、电子等多领域,被称为“工业味精”,稀土矿作为战略性资源,被列入限量开采行列。随着稀土价格的暴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法盗采现象屡禁不止。盗采稀土矿不仅带来资源的破坏,同时带来的是违法占地、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植被破坏等一系列问题。本案中,大埔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委托鉴定,确定了违法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达 295056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属于违法采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三条的规定,拒不停止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于5万元,构成了违法采矿罪。违法者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违法开采行为。
许可证过期仍开采,拒不停止被处罚
我市某县峰源石场采矿许可证于 2016年10月到期,该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向当地矿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采矿权申请。因其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主管部门未予以批准。随后,该矿在未取得延续批准的情况下继续实施开采,构成非法采矿行为,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
评析:
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延续申请,因其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未予以批准。在此情况下,该矿仍持续实施开采,构成了非法采矿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向该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