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城北镇扎上村下坪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7.8083公顷,同时使用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地段国有土地0.0014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扎上村、中村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24013)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扎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城北镇扎上村下坪股份经济合作社,城北镇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7.8083公顷[其中:耕地3.7006公顷(含水田3.7006公顷)、园地0.0664公顷、林地32.5681公顷、草地0.2858公顷、其他农用地1.1874公顷];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地段的国有农用地0.0014公顷[其中:耕地0.0011公顷(含水田0.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以上合计37.809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4〕74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12号)
2.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4013)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