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效能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的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将审批项目的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公之于众,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全程高效服务。坚持对办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保证办事质量,实行最低收费,做到廉洁高效,切实依法依规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首问负责制。实行首问负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规定进行办理审批事项和提供服务。
(三)严格限时办结制。对于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按照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重大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程序的,经办人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注意事项等。
(五)规范廉洁服务。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服务,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现象或“吃、拿、卡、要”行为。
(六)文明热情服务。接待办事群众要仪表端庄,谈吐文明,态度和蔼,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热情文明,服务至上。
(七)执行服务承诺催办、督办制度。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八)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梅州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梅市办〔2005〕 66号)和《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考核办法(试行)》(梅市行管〔2010〕3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