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2018〕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第四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办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四批)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四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市司法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第四条。 |
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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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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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
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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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予以修正)。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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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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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3号)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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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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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梅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