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早期的部分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2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我市早期的部分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等的规定,本着依法、规范、公平、合理原则,就解决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早期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在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用地过程中未约定容积率、多用途土地未明确各用途占比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约定容积率、多用途土地未明确各用途占比的商住、商业、旅游、娱乐、办公等经营性用地,不包括工业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二条适用建设用地范围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在建、未建)的建设用地。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点)。
(三)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实施标准
(一)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一)种情况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二)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二)种情况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节点确定基准容积率: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取得土地后未经规划审批的(含未出具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施行时间,并参照同时期同类相关地块土地或规划审批的参数标准,商住用地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容积率按2.0确定,2002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容积率按2.4确定;商业、旅游、娱乐、办公用地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容积率按2.0确定,2002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容积率按2.2确定 。
(三)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三)、(四)种情况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已批准容积率的,按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未批准容积率的,按照实施标准第(二)种情况确定基准容积率。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地块所在地段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但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提出申请,经规划复核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实施建设,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出实施标准第(二)点规定的基准容积率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须按规定补缴地价,补缴地价估价日期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确定。
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确定用地容积率。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地价后,凭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原批准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商服、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其住宅和商服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80%、商服占20%确定。
第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