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
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
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政府令第158号),经梅州市人民政府七届〔2019〕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梅县区区域内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公告印发之日起暂定一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梅县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目录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行使梅县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
职权事项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