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8 17:21:02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
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大向基层政府放权力度,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25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其中下放实施8项,委托实施17项。各县(市、区)承接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市级权责清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请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各县(市、区)承接单位完成调整权责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单位承担,市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权责清单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权责清单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单位、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交接工作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备案。
二、认真抓好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权责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单位要为受托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单位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承接事项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承接的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权责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反映。
附件:市级调整实施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市级调整实施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市级 实施单位 | 市级 权责事项名称 | 调整形式 | 县级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审批) | 下放实施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将对“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其中:列入全国、全省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或省委托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市级审批外,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县级审批。 |
2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下放实施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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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下放实施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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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下放实施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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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下放实施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⒈下放子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业务审批除外。 |
6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下放实施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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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林业局(市政府决定) |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 下放实施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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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服务 | 市林业局(市政府决定) | 对森林防火区范围调整的审批 | 下放实施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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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包车经营审批 | 委托实施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委托子项: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 |
10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审批 | 委托实施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委托子项:县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县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 |
11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委托子项: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 |
12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委托子项: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 |
13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14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15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⒈委托子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 ⒉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16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17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18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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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0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1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2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3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4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实施 |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除外。 |
25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 委托实施 | 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委托子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