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应急响应
3.2.3 处置措施
3.3 后续工作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治安保障
4.8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制定
5.1.2 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5.2.1 宣传
5.2.2 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梅州旅游行业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梅州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管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1.3.1.1 自然灾害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1.2 事故灾难导致的游客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客运缆车、索道、滑道事故,高空、高速、涉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拥挤踩踏事故,火灾事故等。
1.3.1.3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卫生事件等。
1.3.1.4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3.2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2.1 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2 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3.2.3 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3.2.4 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州市处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科学决策,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治、救援和救助。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5.3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梅州市人民政府组建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领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各相关单位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旅游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处级干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市分公司等。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 工作职责。
2.1.2.1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对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1.2.2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具体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负责了解、提供相关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承担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排名不分先后)。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进行旅游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方面的信息。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承担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化旅游活动和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疏导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因食物中毒引发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检验检测,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做好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参加对本市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相关地区一般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政府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或遇难者家属的生活救助,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二)市台港澳办(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台港澳政策指导。
(十三)市委外办(市外事局):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政策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协助处理涉及外国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十四)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宗教、民族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提供宗教、民族政策指导。
(十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无线电频率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提供和保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时使用的无线频率安全。
(十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十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为地质灾害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市水务局:负责提供重大的水情信息,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所属水工程旅游项目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涉及农业、农村旅游项目的指导协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十)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设立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设施;指导风景名胜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设施安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情况的监测预警,与市气象局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旅游目的地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救援工作。
(二十一)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二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或参与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梅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梅州市分公司: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县(市、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3.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监测。
各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并依次采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阻止前往)加以表示。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
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各县(市、区)旅游危机预警工作机构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危机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的记录和备案。
3.1.2.2 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由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以上预警,由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3.1.2.3 预警响应。
当预警级别为一般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密切关注。
当预警级别为较重以上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1.2.4 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由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除预警。
黄色以上预警,由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一般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力争半小时内,事发地应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报送形式的限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2应急响应。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
3.2.2.1 分级响应。
3.2.2.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后,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令,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2.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响应后,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令,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2.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 级)旅游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派出现场指挥官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置应急工作组,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视具体情况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通报事件影响;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通信联络,参与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2.2.1.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 Ⅳ级)旅游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派出现场指挥官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并随时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3.2.3 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旅游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其指定相应应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各相关联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专家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游客,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2)设置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专家组:由相关类别专家组成,负责为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参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综合协调组: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和卫生防疫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食品、店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突发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参与,负责对旅游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实施安置、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会各界受灾捐赠。
(3)分类处置。
在本市辖区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旅游部门报告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派出现场指挥官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
在本市辖区外发生涉及梅州地区旅行社组团游览的旅游突发事件时,梅州地区组团社在启动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报告情况,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在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配合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4)应急响应结束。
当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旅游者或观众已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妥善安置,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可终止突发应急响应,按照原来启动响应的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3.3 后续工作。
3.3.1 善后处置。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二)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三)事件结论;
(四)经验、教训和安全改进建议;
(五)必要的附件。
3.4 信息发布。
3.4.1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4.2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或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
3.4.3 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在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市委宣传部,由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起草新闻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4.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梅州市委市政府的共同组织下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4.2 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4.3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旅游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4.6 通信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市委宣传部组织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4.7 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4.8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1.1 预案制定。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
5.1.2 预案演练。
市旅游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每2年至少协调组织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与培训。
5.2.1 宣传。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5.2.2 培训。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5.3 责任追究。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