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
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梅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应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市、县(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综合执法。(具体事项见附件)
三、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5日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商务领域执法事项划转清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