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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31 16:45:1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梅州海事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梅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州市通航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该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

  快速高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强化应急人员培训,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4.2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依规。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险情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依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3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协调一致,保证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水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水上险情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未设立水上搜救机构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暂时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4 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

  防救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险情的可能;“救”是指保证水上险情发生后,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广泛运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联防联动: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发挥常备资源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相关定义。

  1.5.1 水上突发事件。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火灾等),以及水上人命、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5.2 水上应急处置。

  水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命救助作为水上应急处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

  2 组织体系

  2.1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梅州市范围的“两防一救”(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水上救助)应急反应工作,业务接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主任: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协调海事工作的副秘书长、梅州海事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主任:梅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武警梅州支队、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梅州水文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水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水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指定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5)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水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7)负责水上事故预防、水上安全知识和水上搜救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识和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8)负责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9)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10)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11)承担市人民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搜救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梅州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梅州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水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综合上报及续报水上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拟制新闻通稿并协同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宣传报道工作。承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包括社会动员)本辖区有关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事故的预防和水上搜救工作的宣传;培育和指导本辖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开展水上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梅州海事局:负责水上险情接报,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3)梅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梅部队及所属民兵应急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调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协助善后工作,为获救外籍人员的移送提供便利。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协调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协助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6)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水上险情的新闻报道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监测分析险情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水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7)市委外办: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确保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9)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水上搜救志愿社会组织的登记,并依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10)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的保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域污染所引起的水、大气等污染程度的监视、监测、评价等;协调做好水上险情事故导致的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交通保障工作;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港口、桥梁设施的保护及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遇险水域水利工程调节,并视情况及时控制辖区内可调江河水位和流量。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

  (15)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A级旅游景区活动的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险情水域游客疏导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伤病人员;负责险情现场防疫处置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对停靠在码头的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组织现场有关消防救援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协助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若船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危险时,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9)武警梅州支队: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协助疏散人员、设施;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

  (20)梅州航道事务中心:调派航道船舶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险情水域航道维护工作,设置相应助航标志。

  (21)梅州水文分局:负责提供水上险情水域上下游水文站水文实时数据,预报水文信息。

  在我市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施工作业、清污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水上设施,要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参加的水上搜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市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讨论解决水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研究增加新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2.4 指定联络人员。

  为了确保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畅,由各成员单位指定建立负责应急工作的人员担任指定联络人员(以下称“指定人员”)。指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2)参加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的联络员会议;

  (3)定期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报送变更情况;

  (4)保持通讯畅通,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2.5 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立市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上险情后,当地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预防。

  3.1.1 信息来源。

  气象、水文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等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文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1.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1.4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事手机短信平台、监管指挥系统等组成,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核实与评估。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险情等级。

  3.2.2 信息报告。

  水上险情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信息报告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救助需求等。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级别的水上险情信息,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

  (2)事发地不在梅州市搜救责任区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后要立即向搜救责任区所属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2.3 响应启动。

  根据水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水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3.2.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险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担任本级应急总指挥,决定本级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险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本级应急总指挥,决定本级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险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水上险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必要时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现场处置。

  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视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3.2.6 区域协作。

  (1)需要毗邻市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向毗邻市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市水上险情援助请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需要毗邻省(区)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省(区)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3.2.7 应急中断和终止。

  3.2.7.1 应急中断。

  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或恢复。

  3.2.7.2 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2.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事发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港澳、台人员,由市委台港澳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市委外办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移送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当地政府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3.2 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较大和一般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效果调查、总结和评估。其中,调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海上搜救中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1)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水上搜救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宣传部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救援队和驻梅部队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4.2 资金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机构运行、水上演习、应急处置、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

  4.3 物资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4.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请求省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4.7 通信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实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水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水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上报市人民政府或省搜救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 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6.1 特别重大水上险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6.2 重大水上险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险情。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险情。

  6.3 较大水上险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船舶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6.4 一般水上险情(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船舶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4)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水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梅市府办〔2009〕43号)同时废止。

  8 附  件

  ⒈梅州市水上事故险情报告表

  ⒉梅州市水上事故险情续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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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