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废止和修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0〕83号)的文件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民法典、机构改革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9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废止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目录
(共9份)
⒈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梅市府〔1999〕26号)
⒉印发《梅州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0〕32号)
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
⒋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87号)
⒌印发《关于加强矿农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18号)
⒍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36号)
⒎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体滑坡灾害防范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07〕62号)
⒏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3〕212号)
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