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委托行使梅州高新区范围内控规审批职权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委托行使梅州
高新区范围内控规审批职权的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粤自然资发〔202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委托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梅州高新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公告印发之日起定为五年。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委托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梅州高新区范围内的控规审批职权一览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委托广东梅州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梅州高新区
范围内的控规审批职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