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白渡镇悦一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悦一村铺里股份经济合作社、悦一村塅上股份经济合作社、悦一村观音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渡镇沙坪村黄泥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2.0890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白渡镇地段的0.0084公顷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白渡镇悦一村、沙坪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P220901、BP220902)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白渡镇悦一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悦一村铺里股份经济合作社、悦一村塅上股份经济合作社、悦一村观音股份经济合作社,白渡镇沙坪村黄泥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2.0858公顷(其中:耕地0.0048公顷、园地0.1790公顷、林地1.8750公顷、草地0.00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0公顷),未利用地0.0032公顷。位于梅县区白渡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009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未利用地0.007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09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3〕31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5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55号)
附件2: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20901、BP220902)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