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使自然资源
管理职权事项的公告
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政府令第15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经八届〔2025〕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梅州市人民政府行使的梅县区区域内部分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8日至2027年4月8日止,有效期两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行使梅县区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管理职权事项目录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