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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5-06-23 15:15:27

关于印发《梅州市“免费生产”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实施“免费梅州”工作部署,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免费生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5〕38号)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梅州市“免费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8日


梅州市“免费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免费梅州”工作部署,为在梅投资者提供“免费生产”空间,吸引更多企业来梅落地投资创业,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免费生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费生产”,是指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工业园区闲置标准厂房采取优惠措施提供给制造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产使用。

  第三条  梅州市“免费生产”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免费生产”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单位配合。

  第四条在开展“免费生产”工作中,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五条  申请“免费生产”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制造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在合同约定的工业厂房内实际生产;

  (三)符合梅州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六条  申请企业可通过“免费生产”小程序申请或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免费生产”工作审核单位申请,提供“免费生产”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免费生产”工作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业务的受理,组织开展招商会审和研判,及时加强和企业的沟通,开展双向考察。

  第八条 招商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审核及考察情况,与申请企业签订“免费生产”项目投资协议,并由经营管理园区厂房的国有企业与申请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推行企业入驻全程代办制度,可安排专人为入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物业交接等手续,加强要素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协助其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租赁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园区闲置标准厂房3年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自签约之日起,给予不低于1年的免费使用时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实施租金优惠。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园区有关规定,落实“免费生产”投资协议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招商管理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园区厂房的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评估工作,对未达到“免费生产”相关约定的,依法推动整改或解除协议、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本市工业园区外闲置标准厂房,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免费生产”政策。

  第十四条 在“免费梅州”五大行动中已享受“免费创业”空间政策使用免费生产场所的企业,不再享受所在地“免费生产”政策。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文件解读:《梅州市“免费生产”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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