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申报追认丘达波、曾仲和为烈士的公示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和《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拟向省人民政府申报追认丘达波、曾仲和为烈士,现予公示如下:
一、丘达波,男,生于1920年,系丰顺县汤坑镇人,中国共产党党员,1944年12月10日,日军第一次侵犯汤坑时,其受党指派,前往汤西石坑与地下党组织联系抗日事宜,同时组织丘屋寨的群众向汤西方向转移,行至汤西和安荒田围时,不幸与日军遭遇,被日军枪杀,牺牲时年仅24岁。其死难情节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批准为烈士的条件。
二、曾仲和,男,生于1910年,系梅县区石坑镇七朱村人。在1937年夏至1938年春与安天纵等同志以国民党湖北省教育厅巡视回宣城队的名义,两次到光化老河口地区开展抗日救亡宣传活动,实际上是中共湖北省委派他们来鄂西北开辟党的地下工作。1938年底,中共鄂西北区党委在襄阳南街萤火庙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根据形势要求建立光谷中心县委,曾仲和先后任县委书记、副书记,期间以国民党谷城县政府兵役科长的职务为掩护,在第五战区文化工作委员会驻老河口办事处文化站、文化工作队的协助下,广泛开展党的地下活动。1939年,曾仲和同志受我党的指示,到鄂豫边区工作;1946年7月20日随新四军第五师中原突围时,在商南石柱河与敌作战中壮烈牺牲。其死难情节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一)项“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可批准为烈士的条件。
公示时间从2021年4月16日至29日(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与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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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