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查看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平远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19号)、《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1〕19号)、《转发省四部门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5〕120号)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救援工作的队伍。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出台文件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人员主要职责。
第二章为建设规则。主要明确规划选址、建筑标准、队伍规模、单位性质。
第三章为管理规范。主要明确招聘事宜、队伍日常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业务培训、队员着装规范、队员身体和业务素质要求。
第四章为职责任务。主要明确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协助开展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等工作,具体执行责任区消防救援任务,并按命令执行跨区域消防救援任务。
第五章为保障机制。主要明确队伍建设的总体经费保障原则、个人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它有关待遇。同时,明确队伍应具备的工作生活设施、救援器具装备要求,以及救援特种用车规范标识和通行政策;明确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有条件退出的情形,并建立退出补助保障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队伍和队员在应急救援的工作中工作失职,给予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