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查看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兴宁市为积极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全面清理摸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治理、一问一策”的原则,采取“补办完善”“证缴分离”等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有关条款解读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联营开发用地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问题来源:1992年期间,兴宁市各镇(街道)圩镇国有土地开发管理中,按当时政策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联营开发项目,由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土地开发销售,用地权利人与原县国土局按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持续办理过程中,兴宁市政府针对未办理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办证情况的10个镇(街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由用地户按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底。但停止办理至今,仍有原联营开发用地权利人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并不断上访,造成社会维稳问题。
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一条、《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2.历史留用地分户审批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问题来源:1993年至1998年期间,兴宁市按征收耕地面积的10%的比例在集体土地中划出留用地面积,由镇(街道)选址规划安排给被征地农户,但未完善用地手续。兴宁市政府虽采取有关措施解决此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但仍有宁新、兴田街道部分群众要求办理历史留用地不动产权登记。
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3.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有房产登记无土地来源的,或有土地和房产登记但存在面积误差或超面积建设的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一条、《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第三条、《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19〕86号)第二条、《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0〕58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文件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三条的相关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