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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二次修订版)》解读

来源:蕉岭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7-28 17:34:09

查看原文:关于印发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二次修订版)的通知

  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落户我县,以及激活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企业做强做大,近日,蕉岭县对《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要点解读如下:

  一、对“财政贡献奖励”内容进行调整。将“财政贡献奖励”的内容调整为“经县财政部门认定落户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企业(集团)年纳税额的财政贡献量为标准给予如下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实现所有净入库县级留成税收总额为参考数据的3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至500万元(含)的企业,按实现所有净入库县级留成税收总额为参考数据的4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现所有净入库县级留成税收总额为参考数据的50%奖励(本办法的其他奖励条款总部经济企业不再享受)。”

  解读:条款修订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二、对“项目引荐奖励”进行调整。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额度不设上限”的条款,调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额度不设上限”。

  解读:条款修订主要依据是《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修订版)》(梅市府〔2021〕13号)项目引荐奖励标准,基于此,结合我县实际,此次修订将奖励比例修改为5‰,奖补额度不设上限。例如,引进固定投资额4亿元的项目,可得到的项目引荐奖励为40000万元*5‰=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