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梅县区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高管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高管会、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镇(高管会、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第十至第十一条规定,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适合一般程序。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受理机构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各镇(高管会、办事处)或区民政和人社局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相较于其他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程序上有所简化,方式更为灵活,缩短了办理时限,特别是紧急程序实行先行救助,即“先实施救助,后审核审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同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临时救助标准。此外,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五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方式。同时明确采取各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并要求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第十八条规定,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的备用金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进一步缩短一般程序办理用时,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紧急程序直接实施“先行救助”,最大限度确保对遭遇突发急难对象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同时,第十五条第三项审批中明确,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区民政和人社局可以委托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区民政和人社局备案。
六、临时救助的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为了加强临时救助监督管理,对实施过程中有关救助资金使用、社会力量参与、经办人员工作、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等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区财政局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明确,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五条明确,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二十六条明确,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