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查看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平远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梅市府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 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一)申请受理。第八条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城镇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第十至第十一条规定,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适合一般程序。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相较于其他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临时救助程序上有所简化,方式更为灵活,缩短了办理时限,特别是紧急程序实行“先实施救助,后审核审批”,确保在第一时间为对象提供迫切需要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五章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方式。同时明确采取各种方式具体适用的条件,并要求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五、临时救助的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急难型和临时救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小额救助,镇人民政府可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以进一步缩短一般程序办理用时,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紧急程序直接实施“先行救助”,最大限度确保对遭遇突发急难对象第一时间作出响应。第十五条规定,临时救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小额救助、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六、临时救助的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至第八章对实施过程中救助资金使用、社会力量参与、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等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六条明确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