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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1-18 15:08:41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要求各县(市、区)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梅江区委、区政府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12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调节金征收、调节金使用、附则四个章节二十四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二)调节金征收。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入市主体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金。缴纳对象为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

  (三)征收比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初次入市环节,包括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