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确权登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政策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确权登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平远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确权
登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远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原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已分别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三、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镇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登记。因此,198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四、原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存在破产、关停、改制等情况的,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哪些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