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实施细则》解读
一、制定背景
改革转隶以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忠诚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梅州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激励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履职尽责、建功立业,对标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职能定位,推动全市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发展,梅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24〕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三十二条,主要涵盖职业保障对象范围、财政经费保障、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职业风险保障五大块内容。
(一)保障对象范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财政经费保障。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分担主体;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加强消防经费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三)职业荣誉保障。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指出进行功勋荣誉表彰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社会优待保障。对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在职救援人员交通出行、旅游参观、看病就医、住房保障、职业优待、家属落户、就业安置、子女入学入托、干部交流转岗、科研支持等,以及退出消防救援人员就业培训、自主创业优待政策、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职业风险保障。对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医疗保障、相关证书、招录优待,以及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供养计划、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