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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11-23 17:24:21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蕉岭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蕉岭县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

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放活农村承包地经营权,促进土地使用适度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承包地有序、规范实现连片集约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蕉岭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实施细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主要阐明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进农村承包地有序规范开展连片集约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并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则。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明确本细则适用的土地经营权集约流转需符合的条件:同一受让方流转的土地规模,达到连片30亩及以上或总计300亩及以上;集约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中约定以租赁方式的单次流转期限不宜超过20年等。

  第三部分 流转当事人。明确流转承包方与受让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部分 流转方式。明确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须通过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交易。明确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集约流转”,以及其中涉及的“委托”、“出租(转包)”、“入股”的定义;明确了实施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资)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的流转方式。

  第五部分 流转管理。规范各级部门,包括县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村(居)委会职责;规范分级审查管理,成立审核小组,以及审查方式等内容;阐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化解土地纠纷、流转土地监管等方式方法。

  第六部分 附则。对有关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明确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农村土地取得类型等。

  三、审查审核程序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