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一、本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范梅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
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定义是什么?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谁缴纳?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四、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是多少?
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核定征收比例均为30%。
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如何管理?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区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