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县区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
土地认定和处置办法(试行)》解读
一、本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本文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文件适用于梅县区行政区域内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三、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动工开发日期。超过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以转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超过与土地所有权人重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
(二)开发建设面积或已投资额。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判定为动工开发的标准有哪些?
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下列标准: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动工开发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哪些情形?
(一)因未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如何处置?
处置方式分为以下六种: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且土地使用权人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25%以上资金实力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调整土地规划条件。按照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不包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部分);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调整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协议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照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参考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储备库。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符合土地实际情况的其他处置方式。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的时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