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服务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助手关爱版 > 梅州开新局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50%起步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2-10-29 09:47:57

  近日,我市印发《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细则》,在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方面,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此外,根据我市2020年度和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85160元和86743元,明确我市2022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03.20元(85160×2%),季度限额为425.80元。2023年度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年支付限额确定为1734.86元(86743×2%),季度限额为433.72元。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及管理有了新变化,2022年1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全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3730.74元的2.8%,划入金额为104.46 元/月(3730.74×2.8%)。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细则》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记者黄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