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梅州市山歌传承保护中心、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6月30日
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认定周期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周期一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被推荐或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传承谱系明晰,且长期在梅州市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
(三)行业内公认具有较高艺术或技艺水平的;
(四)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传统艺术或技艺的;
(五)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熟练运用某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或形式的。
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后继乏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经具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认定新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等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市文化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姓名、国籍、民族、学艺时间、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技艺特点、成就、荣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是市属以上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属于县(市、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该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复核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条市文化主管部门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
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评,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初评推荐人选。初评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次评审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规定的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四)利用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
(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等;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资金政策扶持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培养传承人、制作影像、编撰图书、收集实物等方式,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保护,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走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时了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变故情况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奖励机制,鼓励传承活动,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资助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