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梅州政策
《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05 09:49:30  浏览:-
字号:

查看原文: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定了适用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总体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承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四条 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周期。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周期应当符合本市实际,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借鉴】《厦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二至三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 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原则。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五条 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借鉴】《厦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三方面条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经具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不再从该家族中认定新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需提交的材料。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

  【借鉴】《厦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交材料的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报人或者被推荐人属于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复核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回避的事项。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评审和审议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本次评审和审议。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示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审定并公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建立档案的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部门职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四方面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七方面措施。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五方面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

  【政策依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的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四方面义务。

  第十八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评估。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为国家级、省级的,其考核和评估按照相应的要求组织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的保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培养传承人、制作影像、编撰图书、收集实物等方式,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全面保护,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和经验。

  第二十条 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有相关情形之一的,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实行动态管理。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走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及时了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借鉴】《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重大变故情况的,区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文化主管部门;传承人同时为省级以上级别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机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规定的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传承人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属和实施日期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