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婚庆、乔迁、祝寿、满月、治丧、祭祖等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党政同责工作要求,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服务团队和厨师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业务指导,按照分类指导要求参与现场指导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的人员救治,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和承办者可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农村集体聚餐情况,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等相关人员的指导,并按照指导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凡一次性聚餐人数100人及以上的,举办者或者承办者需提前3天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地的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事由、餐次、每餐次预计参加人数、菜单或食谱以及承接餐饮服务的承办者基本情况等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当填报《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并向举办者发放《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聚餐举办前2日将《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报送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本区域的农村集体聚餐信息进行汇总,并向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下列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
(一)就餐人数100人(含100人)至200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派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就餐人数200人(含200人)至500人,当地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员会同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现场指导人员主要检查和指导下列内容:
(一)食品原料采购及票据留存情况;
(二)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及其环境卫生情况;
(三)餐饮具清洗和消毒(洁净)情况;
(四)供餐食品及食品加工制作情况;
(五)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六)饮用水源卫生等情况。
现场指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填写《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拍照留存,并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所在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应停止申报、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所在地邻近地区正在流行传染病的,应限制举办集体聚餐。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当向举办者、承办者和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加工制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公示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主动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镇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调查统计,并予以备案登记。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信息的汇总、抽查和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从业。
第十九条 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卫生要求:
(一)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不得披散头发,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外露;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食品加工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前,举办者应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确保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第二十一条 食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为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食品备餐分餐、食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区域。因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硬化的地方,应配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四周宜设围护。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必要时,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用前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应使用加盖密闭保洁柜(箱)等无污染的方式存放、运输自备餐具,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现场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应使用经集中消毒合格的餐用具或一次性餐用具。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集贸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同时应当索取和留存购物凭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自产食品或者从散户采购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原料、相关产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场所,需冷藏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隔墙离地存放,场所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在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宜分开清洗。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
第三十一条 需要热加工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应当在熟制冷却后立即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食品应当经充分加热确保安全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食品成品应在清洁的室内存放,不宜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需要及时冷藏。冷藏冷冻的,应当保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摆放,盛放成品的容器应当采取保鲜膜或加盖封口等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的,不得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使用的餐用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具、用具应使用热力或化学消毒等方式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对农村集体聚餐提供的所有菜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带盖碗、盒等容器内,冷却后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留样数量等内容。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镇级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人员一旦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或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得到信息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加工供餐,及时将中毒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立即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或接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镇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工作职责开展协助救治、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等工作。镇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予以协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举办者、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办者,是指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办者是指承接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农村集体聚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⒈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样式)
⒉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样式)
⒊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⒋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样式)
附件1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
(样式)
附件2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样式)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食品加工制作场地环境应当保持整洁卫生,远离禽畜 圈舍、旱厕、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
(二)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釆购食品和食品 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不得釆购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应当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相适应的食品贮存设 备设施。
(四)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加工使用病死毒死禽畜肉 及水产品或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当 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五)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禁止在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的情况下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七)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 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 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等信息。
(八)加工服务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制作。聘请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培训。
(九)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妥善保管好农药、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化学物品,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十)就餐后如出现有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信息员或现场指导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样式)
本人定于 年 月 日因 (集体聚餐事由)在 (具体地点)举办集体聚餐,为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保障聚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自愿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各项食品安全要求,自觉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举办者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姓名:
联系电话:
镇(街)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4
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样式)
县(市、区) 镇 村
举办者姓名 ,聚餐人数 人,联系电话:
(符合要求勾选“是”,不符合要求勾选“否”)
一、聚餐场所周围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是□否
二、食品来源和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三、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新鲜 □是□否
四、是否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是□否
五、食品清洗、加工、冷藏等设备实施是否满足需要 □是□否
六、使用的餐饮具和接触熟食的容器是否按规定洗净、消毒 □是□否
七、食品加工人员是否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症状 □是□否
八、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的,其是否进行了备案,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培训 □是□否
九、是否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是□否
十、是否有用于食品留样的已清洗消毒的密闭容器和冷藏设施 □是□否
现场指导人员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已要求承办者现场改正。
举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现场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