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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2-30 15:15: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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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五十条,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县镇两级的属地责任、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记、指导原则、指导内容等方面;《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操作要求;《办法》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宣传培训、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主要特点

  (一)目标明确。《办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指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可操作性较强。《办法》就集体聚餐活动制定了包括环境与设施、采购与储存、加工与留样三节共15条的操作规范,既方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信息员现场指导,又规范了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操作流程。《办法》还制作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相关表格模板,方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信息员具体开展工作。

  (三)保障措施比较有力。为了让《办法》落地生效,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明确了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应急处置办法,并建立考核督查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从而确保《办法》的实施。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六条 县级经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办法》第五章食品加工操作要求三节内容(环境与设施、采购与储存、加工与留样)在此规范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另外,从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健康检查、相关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有具体要求。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十八)落实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主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五)《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任的工作意见〉通知》(梅办发〔2018〕7号)要求: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镇(街)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的考核,同时要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定义作了明晰,同时强调了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底线意识,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主体责任、注重自律自查,健全基层队伍、提高工作能力,强化宣传教育、推进信息公示,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等六个方面的意见。